山西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
关于做好2009年小麦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省粮油集团公司:
目前,我省的小麦收购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落实好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小麦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稳定生产,农民持续增收,确保我省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09年小麦收购工作
今年,由于干旱和病虫害,我省小麦减产,预计产量在45亿斤左右。做好小麦收购工作,对于繁荣我省粮食市场,保证我省粮食供需平衡,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预测本地区小麦的产、供、销情况和收购资金需求计划,落实好仓容、器材、资金,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和粮食购销价格,积极充实市级储备,引导和鼓励各类收购和用粮企业积极入市收购。要保证农民售粮的需要,绝不允许出现拒收、限收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也不允许代扣各种费用。
二、密切配合,落实好小麦收购政策
今年,国家在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山东6省继续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价格在去年的基础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三等白麦的收购价格为每市斤0.87元,三等红麦和混合麦为每市斤0.83元。当前,我省小麦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在种粮农民有出售意愿的情况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符合收购资格的国有、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市收购。要按照方便农民售粮、企业仓容充裕、人员条件具备、集并调运便捷、符合贷款资格的原则,以县为单位,预先安排和分布收储库点。当小麦市场价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时,各市粮食局、农发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市政府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各市粮食局、农发行必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具备收购政策性粮食各项条件的企业,并确保能立即组织实施。要合理布设代购网点,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代购点,方便农民卖粮。代购点应具备一定的仓容、器材和人员等条件。
在市场粮价较高,农民有卖粮要求的情况下,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各级粮食储备企业要积极入市收购用于轮换的新小麦,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要转变经营观念,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方便农民售粮。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凡入市收购的企业要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查发放入市收购资格证件,农业发展银行要提前确认收购贷款资格,方便企业收购,严禁市场垄断。
三、加强协调,落实好小麦收购资金
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和农发行必须服从粮食宏观调控全局,行动迅速,执行有力,配合到位,落实好小麦收购资金。
1、要做好收购贷款资格的认定。各级农发行要按照“保收购、保优质企业、不保劣质企业”的原则,对辖区内拟使用收购贷款的各类粮油企业,及早开展收购贷款资格的认定工作,择优认定资信较好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 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收购贷款资格。对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管理、基本面较好、有稳定的粮油(或粮油加工企业)销售渠道,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可继续认定收购贷款资格并给予适当贷款支持,帮助企业通过收购新的粮食减低成本,搞活经营。对新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贷款未纠正、粮食库存积压促销不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不再认定收购贷款资格。对一个县域范围内确实没有具备农发行收购贷款资格的企业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通过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选定资信和经营相对较好的企业承担当地粮食收购任务,避免出现收购空白点。为方便农民卖粮和避免局部地区有空白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要引导具有农发行收购贷款资格企业的延伸,到空白地区设点或委托收购,解决农民卖粮问题。
对没有取得农发行收购贷款资格的企业,在没有落实收购资金情况下,擅自收购出现打白条现象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负,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要做好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一是要确保省、市储备粮油增储和轮换计划的实施。按照增储、轮换计划和储备粮油贷款条件,保证增储信贷资金供应,但是又不能超量放贷产生无补贴来源的应计利息。二是要做好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的资金供应准备工作。各市粮食局和农发行都要认真预测本地区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的数量和资金需要量,当市场粮价过低,省政府决定实行保护性的收购政策时,要有符合承贷条件的企业按确定价格申请贷款并入市收购。
3、做好市场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各级农发行要继续完善落实支持多渠道粮食收购的信贷政策,坚持确保粮油收购和有效防控风险目标并重的原则。对资信良好的粮油购销企业自主收购粮食,要发放收购贷款,解决其合理资金需要。对粮油加工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发放商业性短期贷款,解决其正常经营的一般流动资金的需要,确因解决农民售粮需要又符合收购贷款条件的,可适度发放收购贷款,并严格实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收粮放贷,出库收贷,不得周转使用。对仍未归还收购贷款本息的粮油加工和龙头企业,不得发放新的收购贷款。
对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主体按市场价格自营收购的小麦将按照“准政策性”贷款和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由农发行予以支持。择优支持原国有购销企业已改制且产权进行了置换、并建立了新经营机制的国有控股或国有民营的购销企业入市收购;审慎支持未完全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好、信誉好、有盈利、无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参与收购。对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贷款资格认定上要从严控制,企业占用的贷款要逐步压缩。对在农发行有不良贷款余额,近两年连续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停止经营或挤占悬空农发行贷款债务,上年度粮食购销比率不达80%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控制,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发放新的贷款。在组织好各类企业收购过程中,要把握好贷款发放节奏,按照即购即销和控制风险的要求,引导企业理性收购,防止盲目抬价抢购。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督促各类入市收购并取得农发行收购贷款资格的企业,及早做好本年度收购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并报开户行,按照贷款自愿原则,及时提出申请。开户行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按照收购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最高贷款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双限控制的方式,在落实有效风险准备金等相关风险保障措施后,采取一次审批,依据收购进度逐笔发放的办法。各级农发行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小麦收购资金供应计划,取得理解和支持,不论何种原因,绝不能出现因资金支取不及时而影响收购问题。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减库存,防止出现账实不符现象,影响企业效效益和行政部门决策。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产业化龙头及加工企业开展委托、联营收购,引导和支持企业以销定贷、快购快销、理性经营。对企业采取委托收购方式的,委托企业应与受委托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委托收购所需贷款应由委托企业统一承贷,收购资金由委托企业提供,受托企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劳务费,粮权属于委托企业。各级农发行和粮食部门要紧密配合,提高办贷效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准确地预测收购数量和需要的资金量,提前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农发行要根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量,简化办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贷款及时到位。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都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合理预测价格走势,把握商机,实现贷款资金和商机的有效结合,取得银企双赢的最大效益,切实为“三农”服务。
四、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加强行业指导和信息指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要认真研究和分析粮食市场信息,特别是小麦收购期间,要定期联合召开小麦收购工作座谈会,互通情况,及时解决收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企业开展收购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严格执行小麦收购政策。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小麦要加强市场分析,正确决策,避免小麦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或长期储存形成亏损。
省粮食局将从6月15日起,定期发布周边省份和我省小麦主产区的收购进度、购销价格等情况,引导企业在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格时适价收购,避免市场风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加强收购进度统计工作,严格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有关数字,及时了解和掌握小麦收购进展情况。从6月15日起,各市要在每月的5日、15日、25日及时将本地区和小麦重点生产县(市、区)(即永济市、闻喜县、稷山县、临猗县、绛县、襄汾县、翼城县、洪洞县、泽州县)的购销信息情况报省粮食局调控处,同时要将省粮食局发布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切实为企业和种粮农民服务。各级农发行要充分利用“粮油价格信息系统”日报功能,及时发布小麦收购等价格信息,为基层行信贷投放提供参考,引导企业理性收购。
五、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好市场秩序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今年重点检查入市企业是否具备收购资格,是否向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克斤扣两,以及擅自放宽质量标准,以次充好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种粮农民和群众的举报、投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查处各种涉粮违法违规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小麦收购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小麦收购工作。在小麦收购期间,要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收购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收购工作进展情况。对收购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小麦收购工作顺利进。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